32.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企业、资源共享为原则,完善市、区(县级市)、街(镇、园区)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市经贸委指导和协调下,联系和引导社会各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专家咨询、信息服务、创意交流、业务推介、筹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通过市场合作等方式组建区(县级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市经贸委负责)。
33.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逐步将政府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信息咨询等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有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制订。在制定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工商联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有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配合)。
34.建立民营企业服务信息库。重点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资金财务、企业信用等方面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归类,加强对民营企业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服务资源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课题的研究与政策的制定(市经贸委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配合)。
35.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进行梯度扶持。制定《关于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实施办法》,每年滚动筛选300家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民营和中小企业,纳入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力促其中的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达30%以上,对税收增长达30%以上的企业由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在行政审批、评优推优、政府服务等方面提供“直通车”服务;在产业链延伸、自主创新、品牌建设、整合重组、人才支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36.加强组织领导。把民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地位。建立市领导、部门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建立科学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加强监测分析(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中小企业局的职能,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工商联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和完善政府助手职能,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健康成长。不断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强化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市经贸委、市编办、市工商联牵头,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