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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9月5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69 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业务管理流程。
  第三条 凡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统筹),包括:
  (一)各类企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其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月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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