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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时,市财政部门按各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水平,按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周转金,预拨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预拨到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分户,以保证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 市、县应分别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按“确保支付、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县于每年10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经市人社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预算指标中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率等指标,每年由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后下达,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和市级统筹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各县应当按规定及时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决算,经市人社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分级次进行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按月向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五章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省(部)属驻芜单位及市属单位由市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它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指定管辖。各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凡属视同工伤和因工死亡情形的,应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前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其它情形认定为工伤的,由市人社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省(部)属驻芜单位及市属单位和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收集和初审所属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级进行审核。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审核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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