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统一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在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纳入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但服务范围限本县工伤参保职工就医。
第六章 市级统筹工作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管理、考核;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对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查。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账、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伤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等工作目标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考核范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具体落实。考核办法按照《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8〕11号)规定执行。
各县、区完成目标任务后,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当期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予以补齐;未完成目标任务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其未达到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的50%,县、区财政承担 50%;结余基金用完的,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确保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