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鄂财农村规[201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二章 监管工作措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资金和项目政策文件信息的下达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发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对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项目,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使其及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将有关资金项目文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使其便于督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二)对于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负责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项目等信息下达到乡镇财政,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