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资金项目、额度等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组织协调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 补助性资金监管
(一)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及时宣传、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上报前,要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并由补贴对象签字认可。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并由领取人签收,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助面积等,乡镇有关单位在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部门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3.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保证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
4.扎实做好基础信息工作。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为核实下一年度补助性资金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二)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受委托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业务科(股)室。
第七条 项目资金监管
(一)项目资金监管程序:
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从财政资金监管角度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
2.做好项目公示。县级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建设内容、资金额度、招投采购等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