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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3.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查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等。将项目资金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报告。
  4.及时评估验收。项目竣工后,组织或监管做好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二)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项目,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县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要加强已完工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批复、项目预算和决算、验收报告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三)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财政要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类别将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基本情况纳入本乡镇项目库。

  第八条 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在实施资金监管工作中,要将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逐级向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相关业务处(科、股)室报告。

  第九条 规范资金分配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内部相关处(科、股)室,制定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按计划指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第十一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将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非税收入,严格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乡镇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乡镇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加强乡镇财政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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