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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为主要内容的“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乡镇债务管理。要建立乡镇债务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坚决锁定并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

  第十四条 加强乡镇资产及收益管理。乡镇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乡镇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收益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台账,同时将资产收益纳入乡镇部门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资产及收益管理流程,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财政要在保证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自主权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项经营收入、自筹资金的监管。要认真登记核算村集体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要认真清理村集体资源,以货币计量评估入帐,规范交易,如实核算、记载租赁、转让、发包收入。要建立健全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村级债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探索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乡镇财政工作的厅(局)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厅(局)内相关处(科、股)室为成员单位,下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处(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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