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之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职能,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县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由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乡镇作为直接联系点,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政策文件、资金信息下达情况、公示情况、监管情况等进行检查。建立省级对县级、县级对乡镇级财政的资金监管工作逐级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县、乡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县、乡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理顺财政所管理体制,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所机构人员、建设投入的管理责任。落实《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意见》(鄂纪发[2008]12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原农业税征收经费调整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投入,改善乡镇财政监管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从监管业务工作特点出发,明确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每三年内对全省所有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规划,推进乡镇财政工作信息化,实现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联网。要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乡镇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财政要对本乡镇范围内所有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人员、资产、土地、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等情况收集整理,定期更新,为各项乡镇财政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