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发〔2010〕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快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设区的市)统筹(以下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共济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1年6月底前规范和完善市级统筹工作。目前,医疗保险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按要求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统筹内容
市级统筹要在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纳入市级统筹。市级统筹要实现“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
--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主要政策;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