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医药院校:
为妥善解决我省医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对医师资格认定申请予以集中受理。现就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
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认定执业医师: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
(二)认定执业助理医师: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省卫生厅评审认定: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的;
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医学专业毕业,在医学影像科室工作,工作中出具诊断报告,1998年6月26日前专业技术职称为技师,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的。
二、认定对象
符合认定条件,但在2004年之前因各种原因未提出申请,之后提出认定申请的人员。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是个人行为,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公示:单位协助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相应的申报材料(见附件1),对申请人认定医师资格的关键信息进行单位内部公示(见附件2),公示合格者,单位出具公示情况证明(见附件3)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