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局审核、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单位或本级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单在本级卫生行政网站上按要求进行公示。
(四)申请受理:市、州卫生局汇总本地区公示通过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连同向省卫生厅申请认定的请示文件,报送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不受理个人报送材料
(五)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对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同意备案后,省卫生厅对审批通过的人员颁发“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证书》。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作为单位,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首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公示。
个人申报、单位上报的具体规定,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鄂卫发[1999]181号)中相应要求执行。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材料
1、市、州卫生局(单位)关于补办医师资格认定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需附申请认定审核、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2、申报单位或当地卫生局出具漏报原因的公函;
3、本地区(单位)申请补办医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及花名册电子文档;
4、申请人申报材料一套:按照《湖北省医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登记表》(见附件1)摆放,项目不全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
1、实行审核责任制。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共同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证件、文件材料,必须在《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材料审核责任卡》(附件4)中逐项如实登记,并按要求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否则不予受理。
2、实行公示制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申报人员进行公示;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县(区)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公示;各市、州卫生局负责对直管卫生单位及平级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核查并公示,同时,对辖区内各县(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及公示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