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资金申报、审核、立项、分配工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乡镇、村社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特别要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对直补类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项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强农惠农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要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竞争式等方法结合绩效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强化资金申报、审核、立项、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管理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规范资金拨付。财政部门要按照强农惠农资金计划进度下达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或项目建设年度自查验收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资金外,均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拨付资金。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凡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都要通过“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严禁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
规范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户、专账、专管、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指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或违规将资金通过所属单位划转其他部门使用;严禁将资金以工作经费、管理费、会费、赞助费等名目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个人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编造虚假补贴对象、虚增工程量、实报少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套取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资金(含保证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严禁将强农惠农资金用于购买装修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发放公务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
规范工程类项目资金管理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外,工程类项目的实施原则上由区县(自治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乡镇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具体实施、有关监督部门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整改。区县(自治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事中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对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逐一验收工程内容、数量和质量。一个项目有多个渠道资金来源的,实行多部门集中验收制度,禁止多头、分散验收,防止出现同一项目以不同名目重复接受检查验收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完善竣工结算审计、决算价款超合同价款多部门会审、资金项目绩效评估等制度。对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资金项目效益发挥较差和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业主单位、施工队伍、中介组织和个人,要通过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扣减所拨资金、次年不予下达或减少下达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严重违纪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以项目资金折抵工作经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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