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督检查
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对农民的直补类资金名称、用途、标准、对象、资格条件以及其他要求通过市级主要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全面公开;对不涉密的其他资金的名称、用途、来源、数量、安排等情况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区县(自治县)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强农惠农资金安排后15个工作日内,将强农惠农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列出清单,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群众公开。不涉密的工程类项目还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内容、投资、工期、质量、参建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监督部门、责任人等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所在村社予以公示。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要在实施中期择时公布实施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要向群众公布实际工程量、资金决算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回复检举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查处情况。
实行备案报告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把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本级财政安排以及其他途径安排的强农惠农项目的计划文件和资金文件,在正式文件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备案。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年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强农惠农资金市级主管部门要将当年度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纠风办。
强化农民群众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渠道。对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类资金,应在乡镇、村级组织的领导、指导下由所在村社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开评议并在乡镇、村社公示。对粮食直补等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资金,市级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非工程类的建设资金,要有农民代表参与监督管理并切实保障其监督权。对不涉密的工程类建设项目资金,要实行村级义务监督小组监督制度,由项目所在地村民选举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一定威信和监督能力的村民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推进信息网络监管系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14”信息查询、电视视频点播、手机短信等平台,开发建设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信息公开、查询、反馈系统,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中,要开发建设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备案系统,实现对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实时监控”,提高监督手段的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