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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违法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违法事项涉及50人以上直接利益的;
  (三)违法事项涉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
  (四)违法行为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暴力阻挠妨碍违法事项查处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联合行政执法:
  (一)应当依法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的违法事项;
  (二)按照上级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对某一领域或者特定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三)事前难以确定具体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事项;
  (四)确需组织联合行政执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同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拟订协同执法工作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牵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由负责前期调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拟订协同执法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负责前期调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牵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协同行政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主体执法职权和组织指挥职责。各配合部门应当听从指挥,密切协同,认真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项情形的,由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拟订联合执法方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将申请直接退回申请机关;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拟订联合执法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实行联合行政执法的,由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拟订联合执法方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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