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选建场生猪饲养规模达到国家年度规定的标准。优先支持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已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和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场(小区),鼓励支持与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签有产销协议和已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小区)。
第七条 养殖场(小区)管理要求。要有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专职技术员,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小区备案登记手续,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规范的档案及生产记录等。
第八条 诚信守约。养殖场(小区)自愿与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有使用违禁投入品记录的养殖场不能入选项目选建名单。
第九条 养殖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并要出具配套资金书面承诺和自有资金银行验资证明。
第十条 租用场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上述选建条件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增加必备的选建条件,自行确定各市项目配套资金比例,并由各县制定具体的评分办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市一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备案。各县要根据选建条件制定全县统一的项目申请表,用于各项目业主填报申请。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设施,可适当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防疫消毒设施建设、粪污资源化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养殖场围墙、环境优化美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和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沼气池建设参照附表的规模和标准执行;项目实施后,粪污处理符合GB18596-2001规定,通过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检测。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广泛宣传。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县)项目管理单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与项目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内容、申报条件、申请截止日期、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要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业主知晓项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