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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统筹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指导、协调各旗、县、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四)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研究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指导并组织开展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聘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人才交流工作。
  (七)统筹指导全市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德育、体育、美育、卫生、国防教育和社会实践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成人招生考试工作;研究并制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九)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汉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 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信息开发和建设,管理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负责教育资产管理,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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