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鼓励月均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用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3×去年同月用水量)/6。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初始值为0.1。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取最高值予以调整:
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2.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0.1。
(三)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第九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二)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