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
(四)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已完成水平衡测试。
第十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用水户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人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情况等说明材料;
(三)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提交有效的《水量平衡测试报告》;
(四)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材料;
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
3.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4.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5.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以调整用水计划。节水型企业(单位),按照调增申请需求调整用水计划。其他用水户根据产品、经营增加量,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用水单耗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考核以供水企业抄表水量为依据,以两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将用水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超出部分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物阻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