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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
  在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布局,压缩过剩产能,实现产能减量化、布局合理化、生产规模化。
  1.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要综合考虑当地畜禽产销状况、肉品流向、屠宰产能跨区平衡和运输配送能力等多种因素,合理定点,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鼓励畜禽主产区(养殖基地县、调出大县)发展大型屠宰加工龙头企业,畜禽肉品主销区积极发展肉品加工、分割配送中心,扩大产销区专业化分工协作,减少跨区域调运带来的疫病传播隐患。
  2.重点规划好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力争基本实现地级市城区不超过2家,县(市)不超过1家。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坚持地产地销和经济合理便民的原则,在保证当地肉品供应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布点,大力压缩数量。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定点屠宰企业,其他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执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定点屠宰厂(场);对供应城区的未达到定点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在确保卫生和质量安全前提下,应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整改期结束仍无法达到定点标准的,报请州(地、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关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处理。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各地要根据实际制订管理办法,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审批,其生产的畜禽肉产品只能在当地供应。
  (三)大力推进行业升级改造
  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等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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