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6.做好对接合作其他工作。
四、议事规则
1.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根据项目对接合作情况或市领导要求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会议。
2.凡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先收集、整理、综合后报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4.一般问题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授权或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举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与推进,并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会议纪要,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落实。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国资部门的联系并汇报工作;负责对接合作企业的联络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对接合作项目的编制和开发工作;负责对接合作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工作。
3.市经信委:负责制订产业发展和产业配套的优惠政策,负责对接合作项目投资情况调度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对接合作工作的经费筹措;负责市本级企业对接合作优惠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5.市商务局:负责制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负责组织相关对接项目活动。
6.市科技局:负责对接合作工作有关科技政策的解答、执行和向上级汇报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政策的解答、执行和向上级汇报工作;负责项目所需土地的审批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8.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核、协调解决项目谈判和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方面的问题,及时提供、完善、调查和调整相应规划成果,搞好项目的规划服务。
9.市环保局:负责按政策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协助办理有关环保报批手续。
10.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结合本部门的职能予以落实。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对接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每年年底由市对接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对接合作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对接合作工作联席会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