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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
  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城市土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划分的管理,并将划分标准变更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认真核对报建建筑面积,如实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金额,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建筑面积如实核定征收金额,并督促其缴清有关费用后,再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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