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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相关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实验区宜林地进行统一规划,鼓励扶持区内居民植树造林、退耕还林。

  在自然保护区内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新型替代能源,鼓励沼气利用、改灶节柴等降低森林资源消耗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开展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珍稀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珍稀野生植物的繁殖培育,发展优良种源及其应用技术;以保护对象为重点,组织开展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管护、宜林地植树造林、林副产品采集加工、旅游服务等劳动生产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用区内居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侵占和损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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