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股东。
(二)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要着重解决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
1.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
2.对企业涉及募投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供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征地的相关手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3.采取“一对一”跟踪服务的措施,及时化解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上市。
(三)在企业上市后,要集中各类优势资源,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功人员1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功人员50万元奖励;对进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2.以进入上市辅导的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对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当年及上市后两年计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当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由同级财政以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
3.涉及企业的财政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公司倾斜,对上市公司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4.供水、供气及电力单位要保证上市公司生产用水、用气、用电,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大力支持上市公司成为销售收入超百亿元企业,对于5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给予重大奖励政策,并采取一厂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多优惠。
6.鼓励上市公司建设专业化工业园区,发展关联企业,吸引相关企业入园集聚发展。
7.对上市公司新上的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规划、优先供地;涉及新增用地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最优惠地价出让。
8.上市公司符合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政策的,可享受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9.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上市公司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上市公司可以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之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程序,提高质押贷款办理效率。对进入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要探索实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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