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实施《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整合行政复议力量资源,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拒不履行的,要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重点落实好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县(区)政府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赔偿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5.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各项职责。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行政监督法治化
26.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认真办理和处理,及时回复。27.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必须认真履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