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其他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街道区域内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探索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二)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20%,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江西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