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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照“有利于统筹各方,确保人民群众最终受益;有利于实现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实现量价挂钩、质价挂钩、款价挂钩;有利于建立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评估体系”的原则,推行“双信封”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一步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定期汇总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药品采购目录,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任何费用,采购机构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五)规范基本药物的配送。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均要对被采购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供应保障水平、物流配送能力、销售规模、网络覆盖范围、实施电子监管、诚信记录、医疗机构认可度以及配送费用率等综合因素,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大型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投标的配送企业应具备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相应的资格条件。省级配送企业原则上选择10家左右,并在11个设区市各选择1-3家市级配送企业,每个县(市、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设区市1-3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六)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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