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
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