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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医保补偿总额,防止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九)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等,医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财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2007、2008、2009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前提下,以适当提高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增加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办法进行合理补偿。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各地根据《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遵循“总量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将省编办下达给各地的乡镇卫生院编制落实到各个卫生院。按照《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核定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的人事制度,所有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十一)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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