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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七、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补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建用房价格的10%,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由财政实行3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八、积极发展会展业。对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的2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补贴。

  十九、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在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

  二十、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会展企业、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

  二十一、鼓励发展公共服务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收费方面,享受与公办中小学同样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威海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奖励50万元;设立支行的,奖励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奖励1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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