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商酒监字[2010]6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扩权县商务局:
《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从即日起,各级酒监部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迅速在全省开展一次《办法》集中宣传活动,将《办法》的内容通知到每一个散装白酒经营摊点。
二、开展整改。从5月1日起,要求全省各散装白酒经营摊点按照《办法》规定,对散装白酒包装容器进行整改,6月1日前整改完毕。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能超过6月底。
三、检查验收。6月1日起,各地酒监部门要对散装白酒经营摊点整改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并将密闭包装容器铅封式样留存备案。自7月1日起,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摊点,一律暂停其酒类经营资格。
请各设区市酒监部门于6月底前将《办法》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省酒监局。省酒监局将择期赴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2010年4月13日
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白酒是指酒精度大于0.5%(体积分数),进行大包装运输、购进,需分次销售或分装销售的酒精饮料。
第三条 从事散装白酒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