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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管理及水量调度,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质的监测与管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入水源工程设施内。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源工程的治安管理,对破坏水源工程设施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修水源工程各类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王快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两库连通段水源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西大洋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唐河灌区范围内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用地,属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垦河道、渠道;

  (三)在河道、渠道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树木或设置其它阻水障碍物;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及生活垃圾;

  (五)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侵占、毁坏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及从水源工程设施内取水。

  第十六条 在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桥梁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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