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管理及水量调度,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质的监测与管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入水源工程设施内。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源工程的治安管理,对破坏水源工程设施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修水源工程各类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王快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两库连通段水源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西大洋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唐河灌区范围内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用地,属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垦河道、渠道;
(三)在河道、渠道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树木或设置其它阻水障碍物;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及生活垃圾;
(五)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侵占、毁坏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及从水源工程设施内取水。
第十六条 在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桥梁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