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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在民族工作部门设立省级25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民族文物、古籍的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口传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扶持力度。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健全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体制机制,并适当提高传承人的补助标准。对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少数民族文化,推动有关学科建设,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民族文化教学、编译、科研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人才需求。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关心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部门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重视和加强理论研究,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新局面。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督查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定期进行督查,民族、文化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报告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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