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党的建设、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10名以上(含10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代表联络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