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也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以及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提议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并抄送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质询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单位对相关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查找问题。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 (含10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