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代表活动。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党的委员会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五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时间和经费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以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按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负责给予适当补贴。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代表履职培训。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1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第二十三条 代表履职监督。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表权利保障。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表证的使用。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市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