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既有民用建筑(下称既有建筑),是指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未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