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目标等内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具审查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意见应当定为不合格。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书。

  建筑节能的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由企业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配电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且送检合格。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配电材料等设备,以及涉及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