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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节能检测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公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项目建设承诺书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条件及公示要求等内容。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建筑能耗指标标识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节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负责建筑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建筑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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