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
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其使用按照《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列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7〕124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4.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
(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