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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市、县(市、区)二级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领导和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九)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安委会制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确立的原则,明确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在湛江的,由市政府负责。2.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在湛江市区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区政府共同负责;所在地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负责。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企业(含市管企业),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市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在湛江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2.市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市管企业以外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应按照以上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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