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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订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订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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