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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2010)


  (四)暂扣财物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暂扣财物,因保管人责任造成暂扣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督察纠察、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等制度。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纠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城市管理标识、车辆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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