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缺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弊端,本市依据国家和省的批复,自2002年以来,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对本市城市管理执法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一步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
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于2003年1月颁布施行了《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
《办法》),对加强本市城市管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纵深推进,对加强城市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
《办法》已不适应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因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不断修改,原
《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改善城市软环境,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