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制定过程
为确保该项规章制定工作任务完成,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成立了
《办法》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对原
《办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拟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市规划、林业绿化、环保、工商、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市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经反复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原
《办法》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省政府《关于在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02年在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作,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等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纵深推进,市辖区以外的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仍在传统体制下运行,基本上是每个执法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执法队伍,存在职能交叉、管理与执法协调不够、推诿、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力量不足、执法内耗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造成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由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实现“一队多能、一员多用”,由多头执法管理向统一执法管理、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有效减少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提高管理效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全市范围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改善城市软环境,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原来的市区扩大到各县(市)十分必要。为此,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