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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参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累进加价。(市经信局、物价局、质监局和韶关供电局牵头负责)

  (九)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或者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地区,一律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经信局牵头负责]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十)突出抓好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安排我市的任务。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节能监管范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局、统计局牵头负责]

  (十一)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支持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市经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国有企业用能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和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三)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新建成机组与脱硫脱硝设施同步投产运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2010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95%以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经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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