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查对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其他已参保单位的各种用工;通过中介机构实行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民办学校、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各类购物商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保安公司、宾馆、酒店、洗浴、美容美发、汽车修理配件等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租车和城镇个体营运车辆驾驶员;个体劳动者从业比较集中的专业街、食杂店等的个体从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送水服务、医院病患护理等灵活就业人员。对排查后确认应参保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以及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的员工和从业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督查内容: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每年是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二是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是否按全部员工人数办理参保;三是用人单位是否按员工实际工资薪金申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四是用人单位是否拖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拖欠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故意拖欠情况。
(二)依法推进扩面征缴工作。
1、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对未参保、瞒报参保缴费人数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列册登记,由地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到地税部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及时纳入社保管理。
2、对拒不整改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3、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对社会养老保险费欠费情况进行清理,限期补缴入库,对逾期仍不办理补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
十三条规定,启动加收滞纳金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请于8月下旬前报送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任务,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达到预期目标。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亲自调查研究,掌握全面情况;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强化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