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的景区景点和相关的旅游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某些景区景点遗留的历史债务,可以采取“贷改投”或短期贷款转为长期贷款等多种变通办法处理,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四)落实优惠政策,扶持旅游业跨越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韶关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韶市联[2009] 8号)、《韶关市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的实施方案》(韶府[2009]48号)精神,落实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地、有线电视等方面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的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就业从事“农家乐”达到一定规模的,予以重点扶持并贴息小额贷款。
用水方面,对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或3A级以上的景区景点;三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酒店、宾馆;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不含房地产销售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各类旅游企业,实行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差价部分由税收受益县(市、区)政府予以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城管部门制定);旅游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用电方面,对四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酒店、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落实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价格,差价部分由税收受益县(市、区)政府予以补贴。
用地方面,对投资者举办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项目,项目用地实行公开交易。对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采取租赁的方式,租约期最长可为20年。对国家和省立项的旅游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解决用地指标,对市立项且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积极争取省给予用地指标的支持。对规划部门划入旅游项目控制规划范围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逐步征用。
税收方面,加大对本地特色旅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研究开发的扶持力度,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旅游产品部分产生的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当年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国家评定的五星级酒店,从投入使用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