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提供清理服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装修垃圾、余泥渣土的,清运费收取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证件押金(或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公用设施损耗费、搬运押金等与装修相关的各种名目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含IC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5张、每部车辆不少于1张的出入证(含IC卡)。业主要求增补出入证(含IC卡)的,可按出入证(含IC卡)的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含IC卡)制作成本应当在本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以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市、县(区)制定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服务等级内容、服务标准、价格诚信承诺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调处程序、服务咨询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按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明码标价方式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