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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案件移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移送原因、法律依据,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填写案件移送函,写明涉案社会组织名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移送原因、法律依据等;

  (三)制作案件移送物品清单,写明移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并由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盖章确认。

第三章 决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九条 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社会组织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对社会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各自有效的执法身份证件;

  (二)现场查清社会组织违法事实,当场制作检查或调查笔录;

  (三)现场向当事人说明社会组织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方式、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事先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送达;

  (七)执行;

  (八)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移送等得知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范围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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